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6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668號
- 原告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被告
- 松誠不銹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鳳鑾
-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