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731號上 訴 人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以上上訴人與日大企業行因94年營簡字第731號清償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45, 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