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761號上 訴 人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營簡字第 7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5,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