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聲字第2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聲字第22號
- 聲 請 人
- 甲○○○
- 相 對 人
- 新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00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與趙陳玉雲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經相對人上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二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查核前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後,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90,040元(聲請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三分之一即63347元,餘由相對人與趙陳玉雲連帶負擔)合計126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