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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銀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欣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517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對相翠人催告行使權利而經寄發主文所示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公司變更登記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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