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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旺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第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3,2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 2760 │ │├─────────────┼─────────────┼──────────┤│公告費用 │ 500 │ │├─────────────┼─────────────┼──────────┤│共計│ 3260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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