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育幟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10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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