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