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慶光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