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79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禾益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九益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79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