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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慶光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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