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育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松誠不銹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均經訴外人㕑寶實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利息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空言兩造間關係非比單純,嗣後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附表: │├──┬───────┬─────┬───────┬────┤│編號│票面金額( │退票日即利│付款人 │票據號碼││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一 │ 貳拾陸萬壹仟 │94年7月15 │台北富邦商業銀│0000000 ││ │ 捌佰元 │日 │行新營分行 │ │├──┼───────┼─────┼───────┼────┤│二 │ 壹佰零陸萬伍 │94年8月10 │下營鄉農會信用│0000000 ││ │ 仟元 │日 │部 │ │├──┼───────┼─────┼───────┼────┤│三 │ 伍拾叁萬元 │94年8月10 │下營鄉農會信用│0000000 ││ │ │日 │部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