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松誠不銹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均經訴外人㕑寶實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利息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空言兩造間關係非比單純,嗣後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附表: │├──┬───────┬─────┬───────┬────┤│編號│票面金額( │退票日即利│付款人 │票據號碼││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一 │ 貳拾陸萬壹仟 │94年7月15 │台北富邦商業銀│0000000 ││ │ 捌佰元 │日 │行新營分行 │ │├──┼───────┼─────┼───────┼────┤│二 │ 壹佰零陸萬伍 │94年8月10 │下營鄉農會信用│0000000 ││ │ 仟元 │日 │部 │ │├──┼───────┼─────┼───────┼────┤│三 │ 伍拾叁萬元 │94年8月10 │下營鄉農會信用│0000000 ││ │ │日 │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