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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3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森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37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立興盛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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