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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上訴人
劦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第一審每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每件新臺幣4,500元合計新臺幣22,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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