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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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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天來為原告甲○○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葉天來,前經本院許可在案,茲因訴訟代理人葉天來於上開調解期日,於本院諭知調解不成立,改分案號,進行訴訟程序,另定審理期日關閉當日程序後,繼續發言,當庭陳稱法官及司法不公,擾亂法庭秩序,經本院多次制止,訴訟代理人葉天來仍不斷發言咆哮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本院乃諭知看管至閉庭,有該日筆錄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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