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5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天來為原告甲○○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葉天來,前經本院許可在案,茲因訴訟代理人葉天來於上開調解期日,於本院諭知調解不成立,改分案號,進行訴訟程序,另定審理期日關閉當日程序後,繼續發言,當庭陳稱法官及司法不公,擾亂法庭秩序,經本院多次制止,訴訟代理人葉天來仍不斷發言咆哮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本院乃諭知看管至閉庭,有該日筆錄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