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與精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93號上 訴 人 佰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精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95年營簡字第9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74,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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