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旺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第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3,2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 2760 │ │├─────────────┼─────────────┼──────────┤│公告費用 │ 500 │ │├─────────────┼─────────────┼──────────┤│共計│ 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