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台南縣東山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16日對相對人所發東山郵局第1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終止兩造間77年8月9日簽訂租賃契約書等語,經依相對人契約地址於95年8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