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郭麗娟即林郭麗娟即合雪食品行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1,83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1330 │ │ ├─────────────┼─────────────┼──────────┤ │廣告費用 │ 500 │ │ ├─────────────┼─────────────┼──────────┤ │共 計 │ 18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