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 聲請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郭麗娟即林郭麗娟即合雪食品行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1,83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1330 │ │ ├─────────────┼─────────────┼──────────┤ │廣告費用 │ 500 │ │ ├─────────────┼─────────────┼──────────┤ │共 計 │ 18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