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大譽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營簡字第5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列,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44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