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補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2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南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