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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吳森豐

原告
乙○○
被告
名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本院民國95年度執乾字第176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788號制執行債務人陳能雄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陳能雄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 (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在案,被告曾收到台南地方法院96年5月16日所發文96年度執如字第29788號之扣押債務人陳能雄薪資執行命令在案,依法已完成扣押債務人陳能雄薪資之效力,嗣後被告竟於96 年5月29日提出異議狀主張債務人陳能雄於96年5月28日離職,而拒絕將已扣押薪資轉給原告。被告顯然已違反台南地方法院查封執行之效力,爰起訴請求被告應自債務人陳能雄之薪資債權(所支領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約新台幣7,000元(以實際支領為準)扣押款轉給原告等情。

三、被告則以:當時被告收到本院民事執行處的扣薪命令後,被告問被扣薪者即債務人陳能雄,陳能雄表示他不做了,所以被告沒有辦法扣薪,因為債務人陳能雄係司機,並於96年5月27日離職,陳能雄薪水是算趟,有幫被告載貨物才有算薪資,領月的人薪資是匯入帳戶,算日的人如債務人陳能雄則是領現金,債務人陳能雄在被告接到本院執行命令前並無債權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執行法院並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同法第115條之1亦有明定。所謂「移轉命令」,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以清償其債權而言,移轉命令生效後,債權人即成為該債權主體,如第三人不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自得以自己之名義,本於債權人之地位,對第三人提起給付之訴,命其向自己為給付。

五、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96年5月16日南院雅96執如字第29788號執行命令、被告所具陳報或聲明異議狀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執字第2978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六、查本院96執字第29788號執行事件,於96年5月16日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債務人陳能雄收取對被告之上開薪資債權或其他處分,被告於同年5月29日收受上開禁止命令,並於同日同時向本院具狀表示聲明異議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回執附於上開執行事件卷內可稽。又債務人陳能雄95年度於被告公司領取之薪資為81,950元等情,亦有上開債務人陳能雄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惟被告既已聲明異議,則上開執行命令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如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不實者,得向第三人即被告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存在),否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得聲請執行法院撤銷所發執行命令,況本件被告即第三人聲明異議後,本院並未核發移轉命令,被告亦無法證明債務人確對於被告即第三人有何債權在,而被告所辯,亦有提出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一件在卷可稽,足證債務人陳能雄並無對被告即第三人確有薪資債權、酬勞或奬金債權存在,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自債務人陳能雄之薪資債權(所支領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約7,000元(以實際支領為準)扣押款轉給原告等情,自屬無據。

七、從而,原告依債務人陳能雄對被告之薪資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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