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小字第12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24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名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於接到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97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