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均育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盛
- 被告
- 林鴻墻即建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