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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夏明宇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均育
訴訟代理人
李茂盛
被告
林鴻墻即建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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