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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美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8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新田支局第91661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依相對人契約地址於96年5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夏 明 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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