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美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8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新田支局第91661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依相對人契約地址於96年5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