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富
- 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新興郵局第942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合法讓與第三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6年8月24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分別於同年8月30日及9月6日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各一件及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