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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1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第21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440元及登報費500元,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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