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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甲○○○○○○
  • 被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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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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