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4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1,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