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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

原告
丙○○○
被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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