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弘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衡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修繕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