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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吳森豐吳森豐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594號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10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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