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德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天祥352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