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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吳森豐吳森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旭邦即佳旭實業社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旭邦即佳旭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20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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