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2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林旭邦即佳旭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20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