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3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豐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37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