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賴育瑋即鑽石小吃部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