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賴育瑋即鑽石小吃部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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