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賴育瑋即鑽石小吃部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