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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賴育瑋即鑽石小吃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4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賴育瑋即鑽石小吃部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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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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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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