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新將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各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五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簽發如附表所載之商業本票共十張(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如附表所示),未料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現,經一再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285,000元,及自如附表各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五釐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十紙、催告函一紙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本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於系爭本票上簽名發票,揆之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為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090元,刊登新聞紙費用1,300元)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發票日 │ 到期日 │利息起算│ 利率 │ │號│ │(新台幣)│ │ │ │ 日 │ │ ├─┼───┼────┼────┼────┼────┼────┼────┤ │01│甲○○│15,000元│CH690410│94.08.27│94.08.27│94.08.27│年利五釐│ ├─┼───┼────┼────┼────┼────┼────┼────┤ │02│甲○○│30,000元│CH690401│94.08.27│94.09.03│94.09.03│年利五釐│ ├─┼───┼────┼────┼────┼────┼────┼────┤ │03│甲○○│30,000元│CH690402│94.08.27│94.09.10│94.09.10│年利五釐│ ├─┼───┼────┼────┼────┼────┼────┼────┤ │04│甲○○│30,000元│CH690403│94.08.27│94.09.17│94.09.17│年利五釐│ ├─┼───┼────┼────┼────┼────┼────┼────┤ │05│甲○○│30,000元│CH690404│94.08.27│94.09.24│94.09.24│年利五釐│ ├─┼───┼────┼────┼────┼────┼────┼────┤ │06│甲○○│30,000元│CH690405│94.08.27│94.10.01│94.10.01│年利五釐│ ├─┼───┼────┼────┼────┼────┼────┼────┤ │07│甲○○│30,000元│CH690406│94.08.27│94.10.08│94.10.08│年利五釐│ ├─┼───┼────┼────┼────┼────┼────┼────┤ │08│甲○○│30,000元│CH690407│94.08.27│94.10.15│94.10.15│年利五釐│ ├─┼───┼────┼────┼────┼────┼────┼────┤ │09│甲○○│30,000元│CH690408│94.08.27│94.10.22│94.10.22│年利五釐│ ├─┼───┼────┼────┼────┼────┼────┼────┤ │10│甲○○│30,000元│CH690409│94.08.27│94.10.29│94.10.29│年利五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