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北成功郵局台北44支局第36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緣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4萬零61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執行名義,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人因而執有本院核發之94年南院慶94執明字第39976號債權憑證 ,然該債務已積久許久未清償,聲請人遂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94年南院慶94執明字第3997 6號債權憑證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