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