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五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