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賠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7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告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失業給付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對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之失業給付相關規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