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賠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朝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