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南縣佳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7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12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承保訴外人齊興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牌照號碼5W-6289號車之車體損失保險,民國(下同)97年4月11 日6時10分許,上開車輛停放在臺南縣佳里鎮中山公園處 時,遭樹木倒下毀損上開車輛,致上開車輛車體受損, 上開車輛業經永豐汽車修配廠承修,修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受損車輛是91年出廠,零件部分是 171300元,折舊後28550元,工資是25700元,塗裝23000 元),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齊興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修復金額。 (二)事故地點位於臺南縣佳里鎮○○段435地號,係被告所管 理使用,但被告並未對上開樹木為未定期維護,而任其倒塌砸損車輛,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惟被告對上開樹木所坐落之佳里鎮○○段435土地號僅持有六分之一之所 有權,被告 應負六分之一之賠償責任,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自得依前開規定及國家賠償法9條第2項向被告邦請求上開金額。 證據:提出承保資料、車輛毀損照片、估價單與發票、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代位求償委付書等影本各1份。 二、被告抗辯:被告對臺南縣佳里鎮○○段435地號之土地只有6分之1的持分,應負擔6分之1之責任,故願意賠償12875元。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承保資料、車輛毀損照片、估價單與發票、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代位求償委付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