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調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立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86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