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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調字第119號

確認薪資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曾鴻銘

聲請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立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86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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