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名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474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430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3日與被告簽訂茶阪屋連鎖加盟契約,因當初聽信被告宣稱投資零風險承接方案,即首創一年(內)後加盟主不想再經營,總部將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讓您零風險投資等語,原告因此加入被告之連鎖企業,原告加盟至今不滿一年,雖盡力經營,窮盡方法,奈何虧損連連,現要求被告履行契約內容,以投資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8000元,8折價計430400元承接回收,原告遂於99年5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但被告置之不理,顯有不履行契約之實。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0400元。證據:提出加盟合約書、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份。
二、被告抗辯:依加盟合約書所載,被告僅須就生財器具之8成返還原告,並非全部投資金額之8成承接。
三、經查:
(一)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
(二)雖加盟合約書內載有「生財器具1年內回收8成」等語,但觀諸上開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所載「特別推出投資零風險承接方案,首創1年(內)後加盟主不想再經營,總部將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讓您零風險投資」等語,則被告應依上開廣告宣傳單所載之內容負責。兩造係於98年6月13日簽訂加盟合約書,而原告係於99年5月間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其不想再繼續經營,並請被告返還加盟金之8成,有上開加盟合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份可憑,被告自應依上開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所載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而原告主張其當初投資金額合計為538000元,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屬實,而被告應承接之金額即為43040元(538000元×0.8=43040元),原告已通知被告承接,但被告仍未承接,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4304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0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