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乙○○
被告
名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474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430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3日與被告簽訂茶阪屋連鎖加盟契約,因當初聽信被告宣稱投資零風險承接方案,即首創一年(內)後加盟主不想再經營,總部將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讓您零風險投資等語,原告因此加入被告之連鎖企業,原告加盟至今不滿一年,雖盡力經營,窮盡方法,奈何虧損連連,現要求被告履行契約內容,以投資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8000元,8折價計430400元承接回收,原告遂於99年5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但被告置之不理,顯有不履行契約之實。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0400元。證據:提出加盟合約書、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份。

二、被告抗辯:依加盟合約書所載,被告僅須就生財器具之8成返還原告,並非全部投資金額之8成承接。

三、經查:

(一)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

(二)雖加盟合約書內載有「生財器具1年內回收8成」等語,但觀諸上開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所載「特別推出投資零風險承接方案,首創1年(內)後加盟主不想再經營,總部將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讓您零風險投資」等語,則被告應依上開廣告宣傳單所載之內容負責。兩造係於98年6月13日簽訂加盟合約書,而原告係於99年5月間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其不想再繼續經營,並請被告返還加盟金之8成,有上開加盟合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份可憑,被告自應依上開茶阪屋加盟廣告宣傳單所載以當初投資金額8成承接,作為總部直營店。而原告主張其當初投資金額合計為538000元,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屬實,而被告應承接之金額即為43040元(538000元×0.8=43040元),原告已通知被告承接,但被告仍未承接,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4304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0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