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彭振湘
- 當事人金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原 告 金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玉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