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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原告
金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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