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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

原告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原告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萬元(250×4×30×12×10=360萬元,原告二位計72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均為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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