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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曾鴻銘

  • 原告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法人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原   告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原   告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 萬元(250×4×30×12×10=360萬元,原告二位計720萬元,民 事訴訟法第77-10條),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均為新臺幣 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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