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曾鴻銘
- 上訴人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法人、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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