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上 訴 人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被 上訴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二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五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