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 上訴人
-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 被上訴人
-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二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