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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劉光雄即劉光雄醫院
上訴人
李純一即李純一醫院
被上訴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二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五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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