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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5號

成績考核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沈應南王德麟許武峰

抗告人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書狀相對人欄雖僅記載校長郭政榮,惟該裁定相對人係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是本件抗告之相對人應屬該國中,併予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成績考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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