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5號
- 抗告人
- 盧志卿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書狀相對人欄雖僅記載校長郭政榮,惟該裁定相對人係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是本件抗告之相對人應屬該國中,併予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再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書狀相對人欄雖僅記載校長郭政榮,惟該裁定相對人係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是本件抗告之相對人應屬該國中,併予敘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