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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48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劉錫賢

聲請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劉必棟
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相對人
鄭定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相對人鄭定樑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01年10月5日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定書,前依相對人鄭定樑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退回信封等件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鄭定樑之所在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4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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