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陸軍專科學校
- 代表人
- 劉必棟
- 代理人
- 湯光民 律師
- 相對人
- 鄭定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相對人鄭定樑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01年10月5日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定書,前依相對人鄭定樑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退回信封等件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鄭定樑之所在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